【案件详情】
2014年,中建七局装饰公司(承包人)与政务公益域名中心(发包人)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(以下简称施工合同),政务公益域名中心将其位于海淀区X号楼室内装修工程委托中建七局装饰公司施工。施工合同中“合同协议书”主要约定:“工程名称: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6号楼室内装修工程。合同价款:13726 263.21元。
因工程存在增项,要求政务公益域名中心支付工程款3 787 149.78元。
政务公益域名中心辩称已经支付了工程款,不同意支付。
【案件研判】
接受委托后,杜克律师仔细研究了卷宗证据,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。
【案件结果】
法院判决政务公益域名中心支付中建七局装饰公司260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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