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投资管理中心诉**有限责任公司、**投资有限公司、王**、张*企业借贷纠纷案

发布时间:2021-03-11 承办律师: 余文杰

【案件详情】

原告**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**有限责任公司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: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万元,借款利息为税后月息2%,借款期限为3个月,累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;服务费为借款本金的1%;**投资有限公司、王**和张*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万元。2018年1月13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《确认函》,确认拖欠借款本金1800多万元、借款利息12万多元。原告诉至法院。

【案件研判】

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利息计算方式及实际尚欠借款本息问题和**投资有限公司、王**和张*的担保责任问题。本案实际利息超过了月息2%但不足3%,根据审理时有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对于年利率24%-36%之间的部分,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且未提出异议,故不得主张返还,则相应的计算尚欠借款本息时应予以考虑。关于担保责任问题,因**投资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,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,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,故起诉时已经超出保证期间,难以向其主张保证责任。


【案件结果】

判决被告**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1800多万元,基本与原告主张金额一致。判决王**和张*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未支持原告要求**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