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邢某诈骗、敲诈勒索二审发回重审案

发布时间:2021-03-11 承办律师:

【案件详情】

2019年4月某日,被告人邢某(某处事业编制人员)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和林业砍伐证能力的前提下,分别于2019年4月、5月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9900元。

2019年4月某日,被害人赵某某以能为被告人邢某“聚财”“聚桃花”为由在某某县某某宾馆后侧小区一车库内对邢某实施了猥亵行为,邢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赵某某搞封建迷信对其猥亵为由,分别于同年5月3日、4日共计敲诈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。

本案一审判处邢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(罚金略)

【案件研判】

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崔磊律师作为邢某二审辩护人,崔磊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邢某了解案情,了解到本案一审存在重大程序问题。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在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前提下,法院亦未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或提供法律援助。(2017年10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出台《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》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安徽、河南、广东、四川和陕西8个省进行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。2019年1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出台《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》,通知精神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。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: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,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,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(现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)规定的情形,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。)

除此以外,本案存在关键证据未提交的情形,暨邢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谈话及手机录音。在从家属处获取关键性证据后,律师第一时间将录音进行文字校对,并将录音转刻录成光盘连同相关意见一并交至二审法院。

辩护律师全覆盖目前已经适用于全国,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利委托律师为其辩护,在无委托律师辩护的前提下,法院应为其指派律师提出辩护工作。在没有辩护人的前提下进行审理的案件,必然会导致程序违法,故案件发回重审。

【案件结果】

崔磊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二审代理意见,后二审法院在未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,重新审理的一审法院改判判处邢某定罪免刑,邢某保住公职身份,该案仍在申诉阶段。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上程序大于实体,如没有程序上的合理合法,实体上亦无实体上的公平公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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