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发布时间:2021-03-15 承办律师:

【案件详情】

刘某2014年入职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为业务员,2017年成为该公司大兴区负责人,管理业务经理7人,公诉机关指控该分公司非法吸收金额6800余万,情节严重。


【案件研判】

本案律师于侦查阶段介入,一直在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。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了多份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,并于对退赔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。审查起诉阶段其承办人已经同意变更取保候审,但后未被付检察长批准。本案中类似的其他机构负责人的量刑意见都是4年以上,只有刘某为3-3年6个月。而在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上,应本案未对刘某的收入进行审计鉴定,其无法准确认定其违法所得金额。且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存款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。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其不能将2017年12月之前的认定为刘某的违法所得,其不属于本案的起诉范围,最终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,将刘某的违法所得金额酌情认定为68万。


【案件结果】

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5万。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上,仅认定了68万的违法所得,降低了违法所得认定100余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