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件详情】
C公司原为中外合资企业,后1999年改制成全民所有制企业。2003年C公司的主观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引入部分民营资本,2014年C公司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,国企为其一人股东。委托人北京万清五交化,于2012年至2015年为C公司供应刚才,但C公司截止起诉前共欠钢材款100余万。但2013年C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一有限责任公司,来逃避C公司的对外债权。
【案件研判】
本案的难点在于,C公司及C公司现股东都是被申请执行人,没有财产进行偿付。但是通过调取了C公司的工商底档,律师发现了其通过的改制方案中有明确C公司之前的职务应有改制后的C公司承担,且改制后C公司的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其应对财产单独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【案件结果】
成功将北京某国企追加为连带责任,就其原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,为当时追回欠款130余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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